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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习生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吸引、选拔在校优秀的大学生到本公司工作,规范学生实习过程,规范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在读本科或专科生在本公司进行上岗实习的管理。
第三条 实习生应聘流程:
1、一般应为本科、专科在读学生,在校品学兼优,但不限性别、专业、学校。
2、由学生本人自愿提交实习申请,带好身份证、学生证,由办公室或实习部门经理验原件收复印件,并进行面试。通过面试后在相应实习部门报到。
3、报到时,实习生需填写《实习兼职应聘登记表》并说明到何时结束实习期。若不能确定时间的,可在实习期间内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结束实习期。
4、实习生需要全面、认真、细致的阅读本管理办法,并签名确认认可。
5、公司不扣压任何人的证件、不收取任何人的押金保证金。
6、实习周期越长,补贴越高。具体实习周期视实习生学业情况而定,短期生一般至少要一个月以上;长期生一般至少在六个月及以上(中间可以请5天以内的学校假)。
7、公司可如实给实生习出具实习证明,可给超过三个月的实习生签三方协议。
第四条 实习考勤时间:
1、实习生一周实习六天。具体考勤时间见实习部门的规定。周一到周五择一天休息。
2、实习期间实行一天两次签到制,由部门经理或导师员工监督考勤。
3、实习生须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,按照实习部门工作时间上下班,不得有迟到、早退、无故旷工等行为。
4、实习生实习期间如遇毕业论文、答辩、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手续按公司请假制度办理。相应的实习津贴会根据缺勤天数进行扣减。
第五条 实习待遇:
1、武汉市区域实习补贴参考标准:
学历
实习见习月实习补贴
第一月
第二月
第三月
第四月
第五月
第六月
七月以上
本科
1500
1500
1600
1600
1800
1800
2000
专科
1400
1400
1500
1500
1700
1700
1800
2、襄阳等地级市实习补贴参考标准:
学历
实习见习月实习补贴
第一月
第二月
第三月
第四月
第五月
第六月
七月以上
本科
1000
1000
1200
1200
1400
1400
1500
专科
1000
1000
1200
1200
1300
1300
1400
3、以上为各地实习补贴的参考标准。公司适时根据市场、竞争力、生活水准等具体情况进行适度调整。
4、实习生在前半月进入公司的按第一月标准。后半月进入公司的,在次月为第一月标准。若有不足月的按当月的天数计算实习补贴。
5、按公司全体员工工资发放标准,在每月10日发放实习生上月实习补贴,打入实习生银行卡中。户籍或学校在外地的人员,可在财务部办理现金结算。
6、实习生至少实习满7天后有实习补贴。不满7天就离开的,没有实习补贴。
7、实习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薪酬待遇、社会保险,不提供工作餐和住宿。
8、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表现特别优异的,公司另行现金奖励。
第六条 实习工作安排:
1、由实习部门经理安排实习生接受基础专业培训,经培训合格后进入相应的具体工作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指定一名正式员工以一对一导师形式培训和带领实习生。
2、由于实习生的工作一般为销售类、行政类、市场类、策划设计类等一线基础的执行工作,仅适合技术性、单一项目的岗位。具体工作一般为协助导师的助手,做好配合工作、服务工作。
第七条 实习评估:
1、实习期结束后,由所在部门经理与办公室沟通,给予相应的鉴定和评估。
2、实习生若申请毕业后正式进入公司工作,由实习生所在部门经理评估是否可以留用。若评估可行,则实习生在获取毕业证书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,正式工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发放,实习时间可视作试用期限。
3、实习过程中,实习部门发现实习生明显不适合该岗位,建议劝其提前结束实习期,并告知办公室。
4、曾在本公司实习但表现不佳的,或个人擅自离开的,以及由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淘汰而终止实习的,禁止再进入本公司实习。
第八条 管理要求:
1、所有实习生均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,并能服从岗位安排。
2、实习生在实习期间,在非工作时间、非工作区域进行的一切活动及其后果由实习生个人负责,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风险。
3、对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、不服从管理、作风散漫、表现不好的实习生,实习部门取消其实习资格。
4、实习生因工作需要公司提供办公所需设备,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赔偿。
5、实习结束前须做好工作移交,办好离岗手续,未办理完成交接手续,擅自离岗,公司有权扣减实习补贴,并向实习生所在院校发函予以通报。
6、办公室建立实习生人事档案记录所有行为。若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,责令其立即终止实习,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相关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。公司同时向实习生所在院校发函予以通报。
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,由办公室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,需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办法。
第十条 初版发布于2014年1月1日。本办法从2017年8月20日起执行新版。